




原标题:“无薪试岗”性质恶劣,必须纠正!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辽宁沈阳一家教育机构招聘时要求面试者试岗7天,试岗期无工资,试岗通过后方可入职培训。另一家招聘安检员的服务公司,要求无薪试岗1至3天,试岗通过后才能进入3个月的实习期。
“无薪试岗”是用人单位转嫁用工成本的一种手段,名曰“为了便于劳资双方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了解”,披的是“双向选择”的外衣,行的是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其性质非常恶劣,不仅践踏了法律,还严重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的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纠正。与此同时,干着违法的勾当,企业自身也必将名誉扫地。
“试岗”就是用工。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试岗”一说。一般理解,“试岗”就是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试岗”之日,就是用工之日,就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试岗”不能“白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哪怕只是“试岗”,不论长短,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试岗期”不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仅约定“试岗期”的协议,“试岗期”不成立,其本质就是一份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不是“试用期”。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岗期”一般为1-7天,依法不得约定试用期。
“无薪试岗”不能节省用工成本。“无薪试岗”看似少支付了试岗者几天的工资,短期节省用工成本,实际上隐患多危害大。比如,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劳动者生病住院时,用人单位要承担本应由医保基金承担的那部分医疗费;当劳动者因工受伤时,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全部的医疗费,还要全额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还有,“试岗期”实则是一份短期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试岗期”时,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另外,“无薪试岗”让求职者没有归属感,不利于企业招用和留住人才。
面对“无薪试岗”,劳动者不能麻木不仁或委曲求全,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说“不”。若自己不懂,不会维权,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工会组织寻求法律援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主动作为,对企业“无薪试岗”行为零容忍、严惩不贷,提高其违法成本。只有多方共同发力,“无薪试岗”才会像“过街老鼠”,无所遁形。(刘靓)
来源:南方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