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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提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9 01:07:00    

【来源:太原市场监管】

全市各药品、保健食品经营主体:

为切实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01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述。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02

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批准文号,并与广告审查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不得擅自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03

广告中引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04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05

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06

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07

禁止在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

08

禁止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09

禁止含有引起公众对自身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导致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0

禁止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缓解)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1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等内容,不得含治愈率、有效率,以及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等内容。

12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以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内容,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内容。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12345

来源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 | 广告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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